在明确提出婚姻申请被判定为无效之后,这种状态可视为未婚阶段。
因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关系从初始就缺乏法律的约束效力,其当事者也无法获得法律上规定的夫妻权力与义务的享受。
在此类情况下,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依据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若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由当地司法机关依照优先考虑保护无过失一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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