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选择婚姻状况项目上,请注意再婚后显示为已婚而非再婚。
在您提交申请时,须确保选择的文档仅有两种可能的选项:
已婚或未婚。
其主要原因如下所述:
首先,无法对该项进行任何修改:
当以当事人名义提出申请时,他们的户口本将从最初的未婚状态转变为已婚。
然而,如果他们此前有过离婚经历,那么再生婚姻将会被显著标注为“已婚"(假设其在再婚前并没有修改户口本中的“婚姻状况"这一栏);
或若他们在再次结婚前已经更新了户口本的信息,则显示为“再婚"。
实际上,由于户口本更新信息时必须附带相关证明文件(例如:
在把未婚状态更改为已婚时所需提供的结婚证书等证明材料),因此,对于那些具有再婚经历的人士来说,很难将婚姻状况更新为已婚(这项要求仅适用于那些初次结婚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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