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租约合法期限届满之时,承租方可不再享受对特定房产的使用权;此同时,产权所有者,即出租方则拥有了强制收回收回此套房产之权利。
2.如欲续租,承租人需与出租方积极展开进一步的商议,针对房屋租赁事宜制定新方案。若双方就此问题未能达成共识或出租方执意不愿参与协商,承租人请于合同期结束时遵从法律规定,依法离开所租住的房屋。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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