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不起诉国家赔偿
时间:2023-05-02 14:12:53 2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赔偿程序需要证据不足的赔偿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国家赔偿概述

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已成为国家赔偿制度修改的焦点之一。问题的产生源于《国家赔偿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不协调。1996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为了体现“无罪推定”的原则,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疑罪从有”“久拖不办”的问题,第140条第4款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而《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第8界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其当然不会对2年之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做相关规定。因此,在缺乏具体条文的前提下,学界和实务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争议的焦点是“存疑案件的逮捕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赔偿的错误逮捕。”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当事人的逮捕拘留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检察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比如违反法定程序,逮捕对象错误等,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拘留,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已对当事人予以羁押,对其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拘留的情形,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第三,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但损害源于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国家不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做出如上分析、分类的前提是:第一,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如果有罪,等同于对于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得出不予国家赔偿补偿的责任;第二,对于目前学界“疑罪从赔”的观点,笔者认为其虽然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可以较好的保障,但消极的侵害了检察机关的合法职权,对于本来在整个制度体系的设计中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检查系统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于是笔者试图引入补偿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同样肯定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这里涉及到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的认识,其并非对于当时条件下逮捕拘留决定的否定,而仅是一种阶段性的评价,对其不加具体分析的一概要求赔偿是欠公允的。以下主要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是“有罪”还是“无罪”?

这一问题又可理解为“法律上推定的无罪”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4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机关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可能被确定为“有罪”。更确切的说,无论事实上被不起诉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在法律层面上均是无罪之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也是不起诉决定所具有的共同法律属性。证据不足不起诉也不例外,在法律意义上是对被不起诉人的一种无罪处理。同时,“无罪推定绝不只是要求对疑罪在形式上宣告无罪,更重要的是在实体上也做无罪的对待,承认被推定无罪的人在法律地位上与其他公民无任何差异。如果一方面肯定其无罪,另一方面又否定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则实质上还是做有罪对待”

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不是宣告被不起诉人绝对无罪。也就是说,它与法院的无罪判决有本质上的区别,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中,被不起诉人仍然存在者有罪或者无罪两种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鉴于起诉期限的限制,决定以不起诉的形式终止诉讼,并不是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在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还可以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这实际上仍未摆脱“有罪推定”的陈旧观念的影响和束缚。《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的理解,理应包括事实上没有犯罪事实和法律上的没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对法律上推定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国家赔偿法》的理解和解释,应当注重时代性,而不能过多的拘泥于立法时的本意。既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本质内容,无罪包括事实上的无罪和法律上推定的无罪,那么在理解和解释《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的规定时,就应适合这一新的时代要求,将“没有犯罪事实”理解为事实上没有犯罪事实和法律推定上没有犯罪事实两种情况。只有这样解释和理解,才能使被捕的法律意义上的无辜者可以获得救济,不仅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亦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相符合,否则,有悖《国家赔偿法》“强化人权保障的意旨”。

(三)对于检察机关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认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批准或决定逮捕和拘留,与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职能和权限,两者在众多的方面存在着差异。“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和批准逮捕决定,两者虽然都是由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决定,但在适用阶段、适用条件、目的、功能上都是截然不同的。它们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逆向的反推理证明关系。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结果尽管也是以犯罪嫌疑人无罪而结束刑事诉讼,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先前做出的逮捕决定,两者都是对案件的一种阶段性评价,如果因为后来查明证据的变化而否定先前做出的决定,而要求做出决定的机关和办案人员承担责任,这于情于理都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不起诉决定并不是对于之前逮捕,拘留决定的否认,仅仅作为某一阶段性的评价,是对从逮捕拘留到做出不起诉决定之间种种因素的考量总结,并作出法律判断。“只要逮捕拘留当时是有犯罪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就符合逮捕拘留条件,就应当可以逮捕拘留,即使以后审查排除了嫌疑或没有犯罪,解除了拘留逮捕,也不应当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程序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这是因为刑事赔偿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主持赔偿争议解决的人民法院,也有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决定是否赔偿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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