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对物品拥有所有权的一方可以选择向购买者寻求追偿。
倘若购买者在明知某物并不属于卖家所有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那么他们就可以直接向受让人提出索还要求。
对于那些未经合法授权便擅自处理他人财物的无权处分人来说,其所处置的财产的原所有人有权进行追讨,除非受让人在接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且不知情,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清楚卖家并没有合法的权利来处分这些财产。
然而,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尚需进一步确定。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受让人将有可能获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必须是出于善意的;
其次,他们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最后,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登记的,则已完成了登记手续,而无需登记的,也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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