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KTV经营者及管理阶层是否已经圆满地履行了安全防护职责时,我们必须合理考虑他们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与挑战。
若发现他们未能充分保证顾客的安全利益,并因此引发了任何的人员伤害问题,那么他们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需要为此承担起侵权赔偿的义务。
然而,在此种不幸事件中,也存在着第三方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当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他们有权依法向直接导致伤害的第三方进行追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全文3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