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评价基金管理公司业绩的重要标准,投资者可以由此来评判基金公司的管理能力。很显然,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业界的标杆,是影响基金销售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业绩比较基准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基金业的发展。但是在过去几年中,基金管理公司所引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存在理论缺陷,业绩比较基准中所引用的某类指数也存在失真问题。
目前比较基准存在理论缺陷
在我国基金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业绩比较基准被描述成: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深证综指年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但由于该算法的复杂和不合理性,目前绝大多数基金改为采用如下标准:业绩比较基准=80%(或其他)×股票指数收益+20%(或其他)×债券指数收益。
虽然从表面上看起来该业绩比较基准没有什么问题,但经过仔细分析,该业绩比较基准不仅存在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在具体操作中也给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者带来很大不便。为了说明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举如下例子:假设证券市场某年交易日为250天,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的累计年收益率为100%,每日上涨幅度都一样为0.27764%;再假设市场基准中债券指数的累计年收益率为3%,每日上涨幅度都一样为0.0118%,这样根据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规则,业绩比较基准的年涨幅应该为80.60%,但实际上这80.60%收益率的业绩评价基准的算法在理论上就是错误的。由于在基金资产的实际运作中,基金必须遵守基金契约中债券资产比例不得低于20%的规定。虽然在上面的假设中,股票资产不断上涨,但债券资产与股票资产20:80的比例平衡会因为债券资产上涨的比例远远低于股票资产的比例而马上被打破。因此此时尽管投资债券收益甚微,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变卖部分股票转投资于债券以满足债券资产不低于20%的契约规定,当然这时上述例子中的业绩评价基准也到达不了80.60%。那么业绩比较基准的正确结果多少呢?正确的业绩比较基准需要每天计算股票指数的收益与债券指数的收益,并每天调整基金资产的比例。此时按照准确的业绩比较基准算法,上述例子收益率应该为74.77%,而不是80.60%。由此看来,错误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将无法如实反映投资管理人的水平。
基准中引用的某类指数存在失真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数加权时采用的是总股本加权方式;另一方面,指数计算时将新股上市首日即纳入到指数计算中。
1、指数加权规则的影响目前,市场上大多数指数是采用总股本帕式加权进行计算,这一计算规则不能反映投资者实际行为,因为实际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可以买卖的股票都是流通A股,而将不能被投资者自由买卖的未流通股按照流通A股的价格进行计算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真正的交易状况。因此,用总股本加权计算得出的指数将和投资者实际的投资运作过程有一定的差距,如果该类指数作为业绩评价基准,将不可能公平的评价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
2、新股上市首日纳入指数计算的影响除了上述的问题外,还有不少基金在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中使用新股首日纳入计算的指数作为股票基准。但由于在2002年9月23日交易所实行新股上市首日纳入指数计算的做法之后,上证指数及上证A股指数与实际情况有了很大差别。截至2002年12月31日,自2002年9月23日新股首日纳入指数计算的方式实施以来,上证A股指数因17只新股应用了“新股首日纳入指数计算”方式所导致的涨幅已经达到0.97%。如果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还继续使用新股首日纳入计算的指数,就大大降低了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如果假设1997年1月2日开始就实行新股上市首日计入指数,我们对其进行了模拟。结果使用错误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会既损害投资管理人的市场形象,也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基金管理公司仍然应用错误的业绩评价基准来评估业绩,那么自1998年以来5年时间里,错误的业绩评价基准在大部分时间里都高估了市场的收益,这一方面人为地降低或提高了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又给投资者留下如此专业的管理人竟然会使用错误的业绩评价基准的印象,上述两方面都严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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