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例
时间:2012-04-11 17:59:44 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在网站上发布声明称竞争对手是冒牌产品,**诺-托·弗朗克国际集团在华子公司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被温州市诺-托五金有限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诺-托公司要求**·弗朗克北京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弗朗克北京公司删除侵权声明、在网站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

6日,某社区网站在企业资讯栏目刊登《声明》,该声明第一段使用加粗字体称:“**·弗朗克公司为**诺-托·弗朗克国际集团在华唯一全资子公司,**诺-托公司及其所销售产品与德国诺-托(ROTO)无关。中国市场出现的任何其他所谓‘中国诺-托’牌或‘诺-托’、‘NUOTUO’牌产品属于冒牌产品”,下方有“诺-托中国”、“ROTO及图”标识及含有**˙弗朗克公司优势、目标及其产品等内容的介绍。该《声明》注明来源为**·弗朗克公司。

**诺-托公司认为,《声明》中的“冒牌”一词对该公司及其产品有贬损竞争对手及其产品之意,会使读者对被贬损的企业及其产品产生负面印象,对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

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辨称该公司所作《声明》的原因在于**诺-托公司在市场上长期制造混淆,目的是为区别混淆,并非对其进行商业诋毁。“诺-托”、“NUOTUO”不是**诺-托公司的商标,也非其专有名称,相关公众不会认为《声明》毁损了**诺-托公司的商业信誉。

法院认为,**·弗朗克北京公司与**诺-托公司是同行业竞争者,理当公平竞争。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弗朗克公司发布《声明》应当注意避免有损竞争对手声誉的言辞,注意相互尊重,**·弗朗克公司明知“属于冒牌产品”一语关乎经营者市场声誉及其企业形象,仍借助媒体予以公开发布,已给**诺-托公司的商誉及市场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商业诋毁。

此外,法院还表示,**诺-托公司是否存在在先损害**·弗朗克公司正当权益问题,不能成为**·弗朗克公司可以对**诺-托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双方如有争议理当采取合法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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