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森林公安局:
贵局《关于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几个问题给予解释的请示》(冀森公字〔2007〕6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也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在我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是人民政府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事宜的职能部门。目前,土地变更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变更登记申请;②变更地籍调查;③变更权属审核;④变更注册登记;⑤更换土地证书。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逐级保有批转权的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省政府以及省政府委托的设区市政府,县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都没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不能代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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