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侵占罪进行判定时,对于其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并不是一概而论地进行衡量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侵占罪是指那些未经许可而擅自将代理保管的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且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同时还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
然而,这里所提到的“数额较大”仅仅是构成该罪行的一项基本标准,而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价值相对较小,但是如果存在着其他严重的情节,例如侵占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那么同样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构成侵占罪。因此,在实际案例中,是否需要对侵占财物的价值进行具体的认定,应当依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情节来做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全文4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