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侵权有哪些特点
环境侵权的特点包括:
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传统侵权行为是致害行为直接作用于个体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相对较为清晰和直接;而环境侵权则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如受污染的空气、水流、土壤等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
3.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环境损害之所以具有潜伏性,是因为环境的自净能力所决定的。
二、环境侵权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环境侵权免责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现行环境法律,它主要是指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和战争。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还特别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可见,即使发生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排污单位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否则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2.受害人故意。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实际中,第三人通过钻孔等破坏性方法盗窃输油管道中的石油,由于盗窃人未能有效封堵,导致农田、海域污染的案例,时有发生。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原则有哪些
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原则包括:
1.环境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本身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与可责性,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污染行为成为了一种客观存在,只有污染行为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其本身并不具有可诉性。
2.环境侵权行为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受害人承担
3.环境侵权行为中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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