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上海市的外来务工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患上职业病,与本市职工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对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使患上尘肺病的外来务工者小范获得了与本市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外地来沪打工的小范在欣务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从2004年年初开始,他感到胸闷、气短,到医院就诊后被确诊为电焊工尘肺病,之后,他因养病没再到单位上班。上海市职业病医院出具了诊断书,证实他所患的是电焊工尘肺一期病症,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伤残程度为七级。
为此,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医疗费、医疗赔偿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仲裁裁决后,小范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小范的情况属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并已确诊患有职业病,应当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赔偿。因此,欣务公司应以2004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33元为基数支付小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万余元。另外,小范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00元,如因单位未按规定为小范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小范可另行要求单位予以支付。(胡瑜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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