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对女方的要求:
1、军事配偶必须经过军事政治审查。军事干部配偶必须有清晰的历史、进步的思想、可靠的政治和体面的工作作风;
2、军人结婚必须经军队批准。营地以下干部结婚,必须向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申请审查同意;
3、团级以上干部结婚,必须向上级政治机关申请审查同意。只有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军婚如何离婚
军婚离婚的处理方式要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份情况来进行区分和判断,首先,如果夫妻双方都属于现役军人的,应当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相应的政治机关进行调解,如果确实调解不成的,由机关出具证明后,才能够正常进行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而如果夫妻中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军人所在的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对方同意离婚且双方确实感情破裂,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当事人凭借证明进行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
如果军人坚持要求离婚但对方坚决不同意的,部队所在的政治机关可以与对方所在的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协商进行调解,仍然调解不成的,政治机关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由军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结果视法院判决而定。
如果是非军人一方提出要和军人一方离婚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证明,当事人双方进行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除非政治机关能够查实军人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或者遗弃、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的,否则政治机关不予出示证明,诉讼离婚也较难立案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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