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一、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没有限制呢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限制如下:出票人在回头背书中成为持票人时,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该出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
同时,出票人在被追索的过程中先于他人清偿票据债务而成为持票人时,也不享有再追索权。
二、属于票据权利消灭情形有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三、支票不得转让有追索权吗
支票不得转让仍有追索权。持票人使用追索权的条件是付款人拒绝付款。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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