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拍卖房子不经过当事人同意吗
不需要。竞拍人竞拍成功后,一般会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材料。上述法律文书中会载明该房屋归谁所有,然后通过拍卖取得的所有权人带着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身份证、户口本、贷款(若有)等材料到相关房管部门进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缴纳相应税费即可!
有些法院会有法官陪同协助办理,具体视各个法院实际情况而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法院执行房屋时,需要有以下程序:
在拍卖前,会查封相应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接下来,就是真正进入拍卖环节:
拍卖时无人竞价或者是竞买人的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次进行拍卖。
对于第2次拍卖仍未成功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
另外,法院查封裁定书、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都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这也需要时间。
如果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限是两个月,最大的不确定性就在这个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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