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坦白与准自首的区别
(一)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三)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二、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主动坦白怎么认定
主动坦白的认定为:主动坦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如果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如果不属于,则按“坦白”对待。再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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