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商业实践中,公司的股东仅需依据双方约定的投资金额,或承诺收购的股份比例,以此作为担保其对公司偿还责任的界限。
当股东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额注资,并且没有任何滥用股东权力损害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特殊行为时,那么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不会直接由股东负责承担。
但是,若有证据表明某一股东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出资义务,甚至存在抽逃出资的不当行为,那么在公司无法完全清偿其所欠债务的情况下,该股东就必须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5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