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具体内容是:离婚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要怎样处理
我于2000年2月结婚,我丈夫是日籍华人。结婚后,我一直生活在北京,他经常两地来回跑。由于他投资在北京所以这段时间他来往比较频繁,2008年,他在北京投资的项目结束后,他就回了日本。以后就很少与我联系,彼此很长时间就失去了联系,他也没有尽到做老公的一些义务和责任,我要求搬到日本住,他说以后还要到北京投资推迟让我和他一同去日本和他同住,所以俩人也没什么感情存在,我们也都认为双方感情出现破裂。去年底,我在北京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他只愿承担很少的经济补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前几天,我的一个在日本的朋友了解到我丈夫在东京有两处房产,价值不菲。我想了解我应该怎样去核实,并获得有关证明材料呢
律师解答:
首先你要设法了解这两处房产的确切地址;其二,你可以委托东京的朋友去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有关这两处房产的确切资料。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应该都是公开的,可以供人查询的,但具体如何查阅,各国规定不尽一致。必要的话,可以委托当地的律师办理查询事宜;其三,在取得相关房地产的登记资料以后,还必须把这些资料送日本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以后再把经公证的资料送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经过这些程序后,这些资料就能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法院。有了这些证据,就能够证明东京的那两处房产属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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