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时间:2023-06-19 18:55:57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所有权于另一方,而由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申,卖方的意图在于出让财产所有权,从而获得相应的价款;买方的意图在于支付价款而获取财产所有权。可见,买卖合同的本质是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申承租人的意图在于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得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的意图则在于获取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始终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并没有获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2.当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因承租人的选择权有所不同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以确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即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或者行使续租权,或者可以支付租赁物的残值为对价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有获取买卖财产所有权的期待权,即在支付最后一笔价款后可以取得买卖财产的所有权。

一、融资租赁合同时三方还是双方

融资租赁合同时三方。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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