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完产权证的:
1、走保险的:
(1)2004年8月31日以前所购住房由保险公司担保的,撤押时先到贷款银行,后到交易中心办理;
(2)2004年9月1日以后所购住房由保险公司担保的,撤押时先到公积金中心信贷处,后到交易中心办理;
2、走担保的(所购住房由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的):
(1)07年3月以前的撤押时先到置业担保公司(经纬街139号三楼),再到房子所在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2)07年3月以后的,先到置业担保公司,再到公积金信贷处二楼1号窗口办理。再到房子所在区的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撤押手续所需材料:担保物、偿债物收妥通知书(他项权证收妥书,走保险的出具物);身份证;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走担保的)。
二、未办完产权证:直接去担保公司(经纬街139号三楼),带身份证原件;结清凭证原件;担保费收费票据原件。《房屋他项权证》的管理:房屋他项权证和抵押合同由信贷处管理
办理流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以独用宗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2、工本费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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