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1、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一、公司分立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分立的条件如下:
1、公司分立,财产相应分割;
2、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分立程序有哪些呢
上市公司分立主要有以下程序: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公司在分立前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
三、公司转了后,债权人该向谁索偿
公司转了,债权人该向转让后的公司索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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