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2007年9月5日入职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7年9月5日起至2010年9月4日,担任设计师一职,工资为3000元/月。2010年9月5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9月5日至2013年9月4日,工资为4500元/月。2014年3月份,赵某以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称已与赵某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不同意赵某提出的要求。赵某遂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媒体采访了广东黎律师,黎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反悔,能否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黎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7、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经调查,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与赵某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有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为证据,劳动合同上有赵某的签名。赵某入职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13年9月5日,赵某符合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但赵某未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存在胁迫等行为,可以认定其与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现赵某又请求与公司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不予支持。
黎律师还指出,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时应谨慎审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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