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3-05-07 18:23:06 1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国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寻求搞活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已经近20年了。经过探索,现在确定的基本办法是改变国有企业产权机制,即企业投资者由国家改为个人,或改为国家与个人或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近20年来,笔者的法律服务工作一直伴随着企业改制,帮助许多企业解决改制中的法律难题。本文论述了国有企业向企业职工出售企业产权的几个典型难点问题及对策

许多国有企业通过国有企业改革,将其净资产出售给职工,从而实现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通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进企业管理机制的改革。在运行中,有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那就是我国国有企业多年来一直实行低薪制,职工没有多少积蓄。几年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要求职工用现金买房,部分或大部分积蓄都用光了。员工手中没有多少钱,所以购买企业产权也有自己的问题。现行的做法是,在体制改革中,所有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国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购买企业产权。实际上,国家不需要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用企业的净资产冲抵应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企业将安置费转为职工的出资。职工购买企业产权后,企业将成为完全控股或多数控股。这个时候,员工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的股东,另一方面是在企业就业的职工,以下问题很难解决:一是股东人数多,因此,企业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法律形式。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二至五十人,国有企业改革后,股东人数一般超过五十人,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很难适用。公司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其资产和程序有较高的要求。许多企业不符合要求,不愿办理复杂的手续。二是劳动力与企业产权紧密结合,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之一是两权分离,即企业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便于充分利用资源,节约生产经营成本。第三,改制后的企业有很多灵活的操作,即很多股东的出资额都以小股东的名义入账,或者大股东委托小股东持股,或者选派代表持股,从而达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这种做法带来了投资者难以行使投资人权的问题。企业对重大事项决策有异议,或者委托人离开或者死亡的,投资者要求行使权利,但注册的公司章程和工商档案没有记载投资者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很难承认他是不是股东。被确认为出资人的,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讨论的事项有表决权。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记入工商档案的股东所作的决议,往往不予承认。他不承认自己是投资者,但他才是真正投资购买国有资产的人。他的权利来自购买国有资产。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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