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的内容:
一、立案管辖;
二、审判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专门管辖。
一、行纪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行纪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应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委托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委托人向行纪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级别管辖是什么:
管辖是指该案件由哪个国家机关行使权利进行处理,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民事案件中只有审判管辖,无立案管辖。级别管辖是审判管辖中的一种,是指由哪一级的法院来对民事第一审案件进行审理。民事案件中的级别管辖具体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重大涉外案件的认定:
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是指涉及境外,不仅包括国外,也包括香港、台湾、澳门,涉只要案件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其中一项满足涉外即可认定为涉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除了国内仲裁财产保全与执行外的其他仲裁案件,如国外仲裁财产保全与执行、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2、知识产权案件;
3、海事海商案件;
4、公益诉讼案件。
综上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分为三大类,重大涉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院审理的案件,具体还可细分。
三、区分级别管辖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级别管辖遵守的规定有: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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