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请
·提交材料:
1、申请人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4、根据认定人员的不同,需提供的材料:
(1)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3)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提供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村社区(成都市户籍人员)或居住地村社区(非成都市户籍人员)
·办理费用:无
·办理所需时间:即时办理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政策依据:
1、《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成劳社发〔2009〕177号)
2、《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9〕176号)
3、《关于统一我市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2号)
二、情况公示
对申请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情况进行公示。
·办理地点:户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
·办理费用:无
·办理所需时间:在居民所在街道(乡镇)公示5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政策依据:
1、《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成劳社发〔2009〕177号)
2、《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9〕176号)
3、《关于统一我市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2号)
三、领证
公示并通过审核后的申请人领取进行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证》
·获取材料:《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加注困难人员认定)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村社区(成都市户籍人员)或居住地村社区(非成都市户籍人员)
·办理费用:无
·办理所需时间:公示完后领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028-61888306
·政策依据:
1、《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成劳社发〔2009〕177号)
2、《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9〕176号)
3、《关于统一我市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2号)
四、了解认定条件
·认定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居民;
2、“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3、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4、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5、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政策依据:
1、《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成劳社发〔2009〕177号)
2、《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9〕176号)
3、《关于统一我市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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