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确定标准?
时间:2023-06-30 21:44:36 3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如下:

1、由于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2、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如下:

1、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2、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待遇如下:

1、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为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的奖励仍为每人每月200元;

2、对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850元;

3、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其中单位缴交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交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总而言之,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常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条件: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与期限: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每月5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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