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恩施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
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就可以进行认定:
1.认定为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证》;
2.认定为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需按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进行计算,年龄符合即可认定;
3.认定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证书;
4.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表》;
5.认定为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按登记失业时间进行计算;
6.认定为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需提供失地失海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相关证明。
二、认定提交材料
1、申请人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4、根据认定人员的不同,需提供的材料:
(1)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3)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提供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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