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宜兴廉租房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即给予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面向烈属、市级以上劳模、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等城市低保无房家庭。
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一)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确认的城市特困职工家庭;
(二)自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
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一)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确认的城市特困职工家庭;
(二)自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
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满60周岁的无子女老人(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除外),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肢体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或一户中有多个残疾人的;
3、家庭成员中有患有白血病、癌症、肾移植等重大疾病的;
4、家庭成员中有烈属、无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对象的。
5、城市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
6、市政府确认的城市其他住房特殊困难家庭。
附:
申请材料
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宜兴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宜兴市城市居民最低收入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批表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宜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证明;
(五)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六)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流程
1、市住房保障办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2、市住房保障办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3、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按月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户口及居住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不接受配租的廉租住房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市住房保障办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配租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家庭人口、市场房租水平等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区范围(含宜城、屺亭、新街、新庄街道及丁蜀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及特困职工家庭,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少于120元的,补足120元;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少于80元的,补足80元。
(二)非市区范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及特困职工家庭,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少于80元的,补足80元;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少于50元的,补足50元。
实物配租:由市住房保障办按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申请地址
宜兴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窗口
咨询电话:0510—879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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