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法领域,破产债权是专门针对破产人提起的、基础在于破产宣告的一种财产索赔权利。
提及到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这句话,我们会发现其背后隐藏着的含义是指:债权人经过仔细地登记并核查自身的债权之后,有权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破产债权不仅仅与可以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款项以要求支付的破产费用请求权有所不同,同样也有别于那些旨在从破产中取回并非破产人所有财产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等其他多种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
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造册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债权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诉讼徒增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
全文3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