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约效力的分类,我们将其归纳为如下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有效合同,也就是根据相关法律的定义,双方在协商之后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二类为无效合同,这一概念是相对于有效合同提出的,它表示尽管该合同已经达成并成立,但由于其内容违反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利益,被依法确定为无效的合同;
第三类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这类合约尽管已签署并成立,但是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上对生效条件的规定,使得其效力是否存在仍未得到确认,通常需要有权利方进行表示承认或者追认后方可生效;
最后一类是可撤销的合同,它特指那些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当事人在表达意愿时不够真实,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撤销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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