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再次加入某家企业的员工而言,当该企业决定实行裁员计划时,应按照他们再次入职之后的服务期长短来确立补偿方式。
即,如果员工提供了整整一年的服务,那么将得到一个整月的薪资作为赔偿;若其服务期未满六个月,则会得到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员工的个人月薪高于该企业位于所在地直辖市或特大城市如设法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发布的本区域内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平均月工资的三倍以上,那么其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额将会按照职工平均月收入的三倍计算,同时,其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期限上限为十二年。
在此法律规定中所提到的“月工资”这一概念,实则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期前的十二个月之内的所有平均薪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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