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1)申请表可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3)按要求提交原件1份,使用A4纸型(4)附电子版1份。
海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使用A4纸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附电子版1份。
工商部门、编委部门、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验船舶国籍证原件、收复印件1份,附电子版1份。
申请人自行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
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验船舶检验证书原件、收复印件1份,附电子版1份。
船检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5
配员减免申请?
船舶配员减免申请原件1份,附电子版1份。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6
授权委托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1)可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2)填写符合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3)按要求提交原件1份,使用A4纸型(4)附电子版1份。
海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7
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附电子版1份。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8
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
原件1份,使用A4纸型,附电子版1份。
申请人自行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9
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使用A4纸型,附电子版1份。
申请人自行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秀桃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5-8692117-->
无-->
1个工作日
根据申请材料初步判断申请事项,确定收件与否。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秀桃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5-8232111-->
无-->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杜荣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5-8064116-->
1个工作日
根据申请材料清单逐步审核材料的合法性,全部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同意审查意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整改通知。
符合条件的,同意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政务大厅,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说明。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韦干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5-8692117-->
1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同意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政务大厅,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说明。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秀桃
-->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载][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秀桃
-->
2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5号5栋(凯里行政中心东昇荷香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州交通运输局窗口,市内可乘1路、13路公交车在市政务中心站点下车。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东南州地方海事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二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n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n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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