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营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东营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或者入级证书及入级证书复印件
3.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4.配员减免申请(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书内填写)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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