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子不签合同违法,租房有没有什么手续
租房子不签合同一般是不违法的,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租房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没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没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二手房购房合同撤销重签要有没有什么
购房合同撤销重签的内容有没有: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没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三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二手房买卖的手续是:签订买卖合同,交付首付款;买卖双方到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类税费;取得房产估价及税费明细,确认完税领取过户回执。
二手房居住权年限最长为居住权人的终身,具体期限可由房屋所有没有人和居住权人协商确定,在居住权合同中共同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对居住权期限没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推定为至居住权人死亡止。
购买二手房与新房有没有以下区别:
一是产权来源不同。二手房产权原归属自然人、企业或其它组织;新房原归属开发建设单位。
二是房屋状态不同。二手房大多是现房;新房大多是期房。
三是购买程序不同。购买二手房是先签约再核查资格,购房资格由窗口工作人员输入买方家庭信息等待结果;新房是先核查资格再签约,购房资格由开发商销售人员输入买方家庭信息等待结果。
四是提交资料不同。二手房需提交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新房只需提交买方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
五是缴纳税费不同。二手房涉税较多有没有(八种):契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收益金、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新房涉税较少有没有(五种):契税、印花税、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费、交易手续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没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没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儿子出租母亲房屋抵债租赁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儿子出租母亲房屋抵债租赁合同是否有没有效,视情况而定:儿子如未取得母亲的同意或授权,其出租母亲房屋为无权代理行为,如没有没有得到母亲的追认,则合同无效;反之得到母亲追认的,合同则有没有效。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根据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不同情况,我国法律将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没有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未经他人委托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等情况,如盗用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等。
二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权和完全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订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权,而保留了对该合同某些事项的决定权,代理人却不顾该限制而为全权代理;后者如被代理人仅授权订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订立了与此合同有没有一定牵连关系的彼合同;
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没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没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没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n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n(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n(二)商品房基本状况;\n(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n(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n(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n(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n(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n(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n(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n(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n(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n(十二)违约责任;\n(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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