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立案难,折射出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消极态度。不可否认的是,在立案难的案件中,法院法官的个人素质、情感、修养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原因,导致法官难以立案的现象。但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内在排斥和恐惧。如果不理清这些体制、社会、文化原因,就不可能探索解决之道。详情如下:
看来,司法独立的制度价值和法人的共同认识似乎没有必要去阐述。古今中外的法学家都呼吁司法独立。在我国现行的法院制度设计中,虽然在法律文本中,也极力主张司法独立,法院的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等群体的干涉。但在实践中,司法独立是一个明显的重大制度缺陷。
特别是地方人民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同级地方政府的依赖。在审理以地方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会受到行政干预,因此法院难免有顾虑。然而,在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中,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特殊的利益关系使得地方政府介入司法的积极性不容小觑!
2。传统官本位思想也根深蒂固。近20年来,行政诉讼理念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然而,如果忽视“官本位”思想的恶毒性,就永远无法真正了解中国社会。各种形式的“蓝天”现象仍深入人心。当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时,人们并不把自己看作是公民权利保障的胜利,而是把自己看作是“绿色天空”的正义。报纸上常见的跪拜感恩,还提醒我们,法治之路还那么漫长?
3。一些行政机关异化为“黑恶势力”
一些行政机关和一些行政人员失去了“公仆”的性质,在金钱面前当权,他成了一个无视法律的官僚。比例不高,但影响非常恶劣,腐败的是整个行政机关的形象。它的特点是公开和半公开的腐败。大量的集团化、有组织的腐败分子,使法律变得不负责任、傲慢;违法行为的公开化、半公开化,使法律蒙羞,潜规则成为规则;行政相对人要么不敢诉诸法律途径,要么不能诉诸法律途径,以致:要么形成宽容,或公然暴力违法,挑战法律权威。于是,表面下形成和谐或危机,或秩序被破坏,规则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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