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其停工留薪期将到期终止,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
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康复的权益,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度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新的政策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超时不申请将终止留薪期
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其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将到期终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对达到规定时间,但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可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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