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所在的企业是我国较早实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内部控制管理的中央企业。现在基层员工谈论内部控制,称之为“内部恐惧”,有一种敬畏感。其实,这种感觉是对的。正如张忠教授所言:内部控制设计的人性基础是建立在西方哲学所强调的“恶性”基础之上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惩恶扬善”,即使是那些无情的人也不能乘虚而入。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遵循“慎法、简法”的原则,使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严密的可操作性,真正起到管理、规范、约束、预防、协调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威在于实施。建立健全实施体系责任机制,真正把制度要求转化为自律要求,把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自觉,要根据岗位职责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与创先争优、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相结合,以科学严格的考核确保实施制度的压力和动力。在管理上,要坚定不移地维护规章制度的神圣性和权威性,重视制度运行的“火炉效应”,严惩各种违规行为。如果我们沉迷于违法行为,规章制度就会形同虚设,错误事故的发生将难以避免。因此,要注重培养员工对规章制度的敬畏,让员工意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从源头上注意防范和约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正如《诗经》所说,我们应该“慎之又慎,如履薄冰”。通过正激励和负激励来保证企业和个人对制度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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