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
2、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
3、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
4、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
5、防止欺诈行为。
6、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银行各级票据经营机构应按月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做好资金头寸预测工作,加强资金头寸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贴现限额等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各级票据经营机构要对辖内支付负责,根据本机构的支付情况,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确保对外支付;多辖内平衡的基础上资金头寸仍然不足时,应及时向上级行请调资金,确保对外支付。
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核定各分支机构的资金业务经营权限。对分支机构的资金业务应当定期检查,对异常资金交易和资金变动应当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处理机制。
未经上级机构批准,下级机构不得开展任何未设权限的资金交易。
完善资金营运的内部控制,资金的调出、调入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严格按照授权进行操作,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台帐。
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确定交易对手、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质、风险、相关的法规和惯例,明确规定允许交易的业务品种,确定资金业务单笔、累计最大交易限额以及相应承担的单笔、累计最大交易损失限额和交易止损点。
充分考虑到极端极端的市场价格变动、市场流动性降低以及主要交易对手倒闭等问题,确定市场出现大幅异常波动和可能出现最坏情况时的应对措施。
建立资金业务的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1、前台资金交易员应当承当越权交易和虚假交易的责任,并对未执行止损规定形成的损失负责;2、中台监控人员应当承担对资金交易员越权交易报告的责任,并对风险报告失准和监控不力负责;3、后台结算人员应当对结算的操作性风险负责;4、管理层应当对资金交易出现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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