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引咎辞职指的是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为在工作的时候严重失误或者是失职而导致其工作单位遭受到重大损失或者是恶劣影响,以及是当事人的行为对重大事故负有不能够再担任现职的,其应该主动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作为领导对于过错主动承担责任的表现被列入法律条例是为了保障企业以及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
引咎辞职不安排职务的年限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辞职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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