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选择权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非公益性住房附属物的产权不交换,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只能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附加物不具有独立使用的性质,在产权交换后不能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的建筑物,不同的建筑物对附属物有不同的要求。二是租赁关系不能终止,这意味着双方不能就补偿款的分配比例达成协议,拆迁人没有义务,很难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设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款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施货币补偿,或侵害出租人利益,或侵害承租人利益。另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为了尽快终止现有的租赁关系,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这样一来,原承租人就可能因拆迁而失去居住空间,也违反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租赁关系不能因拆迁而强行终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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