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式是被拆迁人选择的
时间:2023-05-31 16:50:13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议(讨论稿)》提出建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程序。对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项目,市房管部门应当组织当地人大、政协委员、信访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的代表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拆迁许可申请人,而与拆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代表在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前参与拆迁的听证报告是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原则上,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除拆迁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加20%确定,并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如果建设项目中有住宅建设,被拆迁人可选择就地安置或搬迁。拆迁房屋和置换房屋的市场评估,应当进行当地安置房产权交易,按照“平等交换”的原则解决差价。产权交易用房为期房的,按同一地点、同一环境或类似环境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评估。

此外,1985年以后擅自建设的居民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经区拆迁管理部门核实,被拆迁人在外地没有住房的,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一套安置房。家庭人口少于3人的,购买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的两居室安置房;家庭人口多于3人(不含3人)的,购买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的三居室安置房。(丁利明)《南昌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讨论稿)提出,如果拆迁人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集体土地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协商,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由南昌市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裁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同时规定,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拆除不予补偿;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拆除,按照土建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产权交换。(记者丁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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