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算是追究刑事责任吗?
时间:2023-03-30 17:43:17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算是,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庆幸有以下几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是多久?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一般不是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刑罚判决之日做出的,应当是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后,监狱或者是其他国家机关基于其的表现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对某一犯罪分子进行假释,但是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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