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时间:2023-04-06 14:51:35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商标法对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以明知或应知为构成要件之一,沿用了传统民事侵权4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出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新商标法删去“明知”二字,不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知道为侵权产品,只要客观上实施了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就认定为侵权。新旧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认定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同,新法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原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新法的规定与Trips协议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相一致,Trips协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授权司法当局责令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两者并处。”

一、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该行为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二、“即发侵权”及临时保护

“即发侵权”是指权利人以外的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侵权商标权的行为,该行为即将发生,若不予制止,任其发展,则必然发生侵权结果。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即发侵权”及其对权利人的临时保护措施。这一规定符合Trips协议第五十条的精神(“司法当局有权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证据灭失”)。该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与Trips协议相一致;二是有利于维护商标权人利益,在商标侵权的损害结果尚未实际造成就予以制止,将侵权行为制止在进入流通领域之前,防止更多损害的发生,既维护了商标权人利益,又减少了后续的诉讼之累;三是与《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对应,3个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都对“即发侵权”作了规定,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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