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特别是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许多生产型企业正逐步从城市向郊区迁移。企业搬迁可能给部分职工带来困难,如工作路程长、家庭照顾不方便等,导致各种纠纷。那么,如果公司搬迁的员工不想去,他们能被解雇吗?现在让我们看一看最近,一位市民周女士问我们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据周女士说,她曾在开发区的一家公司工作。最近,该公司决定将办公地址迁至西青区。“我家离西青太远了,不仅通勤时间长,而且车费也要增加很多。”公司向公司提出困难时,希望周女士能克服,并表示如果周女士不同意去,她可以自己离开。在这方面,周女士咨询律师事务所是否合理?该公司的做法并非不当。《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只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实际情况相比,存在“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雇主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或向雇员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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