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制度不能搞特殊化
时间:2023-06-09 22:49:37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作者:椿桦(媒体评论员)

“强制休假”在国外盛行了很多年,但在咱们国家则只是在嘴上流行了很多年。在千呼万唤之下,国人的带薪休假制度开始露出眉目了。前天,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打算通过立法来保障人民身体力行,而不仅是通过嘴巴虚拟休假。

根据这份意见稿,无论公务员还是普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已满20年的休15天。而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按日工资标准给予额外补偿。看罢相关条文,相信广大群众同我一样,是喜忧参半——喜在,白纸黑字的制度即将在带薪休假方面,给予咱们普通职工同老外或我国一些公务员相同的待遇;忧在,这项权利能否落到实处。

既然目前发布的是“征求意见稿”,又鉴于年休假事关包括本人在内的广大劳动人民,因此,我得抓紧时机贡献几点意见,供立法机构参考。

绝大多数人并不是为了工作而工作,人们努力挣钱就是希望能好好休息与好好过日子,大家扳着指头盼周末就包含了这种意味。因此,年休假制度应充分考虑“好好休息是为了好好工作”及“好好工作是为了好好休息”的朴素哲学,尽量加长假期。譬如,假期条款可以这样改:累计工作满一年可以休7天,以后按工龄递增,每工作一年加一天假期。相信,这样改不仅比“三刀切”更公平合理,而且对职工尤其是外地职工探亲尽孝,也是很好的道德贡献。

特别值得本人一提的是,意见稿规定了“特殊情况”,例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按日补钱。这样的条款当然有人性化的考量,它在黄金周等一些放假规定中常常出现。但恕我直言,这样的规定也许适用黄金周,但却不适用立法,甚至对相关法规的执行有时可能是致命的。

年休假一旦立法,就应当成为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不能留下“死角”。如果允许出现“特殊情况”,那么每一个岗位都可以有“工作需要”,每一个并不特殊的单位都能搞“特殊化”,补贴工资最后成了逃避处罚的惯用手段。大家知道,如今多数单位实行的是工资加奖金的计酬方式,与创造企业价值相比,各单位对不休年假的职工的基本工资补贴实在微乎其微。

那么,如果不搞“特殊化”是否就意味着失去了“人性化”?非也。年休假与黄金周不同,区区数日的黄金周若一窝蜂地让职工休假,确实会影响部分特殊行业的生产,但年休假是轮休,一个单位一年甚至数年都不能安排单位职工轮流休几天假,无论如何也是难以置信的。何况对职工来说,他们缺的是休假而不是这点补贴。

更何况,再特殊的情况也不能永久地侵犯职工休假权。总统的工作是否特殊?据好事者统计,美国小布什五年中约有一年时间在老家的农场休假;财政部长与国际会议是否特殊?但今年4月举行的西方七国会议(G7会议)召开期间,正好轮到德国财长施泰因布吕克休假,最后财长先生决定缺席G7会议,同家人一起外出度假。相信,在总统与财长们看来,休假并不比国事次要,而好好休息,也正是为了更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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