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签订赠房协议
张先生在与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财产约定中表示将一套两居室送与女方,没想到,历经5年,张先生不但未与对方结成婚,反倒被对方告到法庭,要求张先生兑现承诺赠与住房。
梁女士称:张先生有一套两居室。2009年1月,她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她,并进行了公证。然而张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房产。梁女士要求张先生履行自己的诺言。
没有结婚协议能不能生效
张先生讲,我与梁女士是恋人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这期间我曾多次提出与她结婚,2009年底,在梁女士家中,我们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协议。当初与梁女士签订上述公证时,是为了双方能结婚,现在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梁女士没有权利要房子。
法院认为,婚前财产约定不能脱离婚姻单独生效。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法院推定协议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登记结婚,使该协议无法生效。
一、婚前个人财产是否可以转变成共同财产
原则上,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财产可以通过夫妻约定或赠与的方式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1)赠与。一般的物品只要交付给对方就算完成了赠与,而汽车和房产需要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才能算完成了赠与,否则根据规定赠与人可以在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所以稳妥起见,当事人可以先办理公证手续。
(2)约定。即双方采用协议、合同的方式,将一方的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这种约定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协议签订后,为防止反悔,应尽快按照协议约定,能够履行的尽快履行,比如办理房屋、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或者存款进行转账或者现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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