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有暴力行为: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强制医疗的对象是精神病人: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定依法不用负刑事责任;
第三,社会危害性: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强制医疗程序只有检察院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启动。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一、强制医疗案件管辖
1、地域管辖: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302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303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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