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艺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履行的职责。单位职工享有此类作品的作权。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特殊岗位作品属于特殊岗位作权,是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为主的科技作品。科技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因此,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规定了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也可归为特殊岗位作品。
职务作品的种类归属
1、单位作品
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
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
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综合上面所说的,职务作品与个人的作品不一样,职务作品是利用公司的资源而产生出来的,对于这个作品的归属于只要双方在事先没有约定好,那么这个权利也会归用人单位使用,所以,对于在处理的时候双方就要把所有的条款商量好,避免之后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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