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设批准文件并新建房屋的,对新建房屋给予补偿,应当拆除但未拆除的旧房屋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新建房屋批准文件,但尚未建成的,应当立即停止新建房屋,并协商补偿的具体数额;2。拆除不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建设、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不予补偿。
4。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在国有土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在国有土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集体土地征用按照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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