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破产了,但债务还没还清,可以要求股东继续清偿债务吗?对方公司破产财产全部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债务一般不能要求股东来偿还,除非该股东有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才可以在他的出资范围内要求清偿债务。
债权人的债务在清算程序中得到清偿,但在那之前,破产财产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剩下部分再来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首先,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3)债权人会议费用;
(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其他费用和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破产后,公司的债务就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但存在特殊情况,股东要对未清偿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有以下情形:
情形一,股东出资不实,包括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情形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
其他情形,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者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公司破产清算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继续清偿债务,但存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建议委托公司法专业律师查询该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作为股东偿还债务的证据,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侧栏查找合适的律师。
公司破产还要交税吗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申请通过后,会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清算,如果资产足够清偿的,是需要偿还所欠税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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